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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正義論

2、公平性準則(Criterion of Fairness)

公平性準則所要求的,是在制度規(guī)范建構(gòu)中對私人利益的尊重。

孟子稱治理國家天下為“平治”:“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這種“平治”體現(xiàn)在制度設計上,就是一種“規(guī)矩準繩”以求“方圓平直”:“圣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guī)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離婁上》)這個“平”字的一個基本含義,就是公平,也叫做“均”或“均平”。例如:

夫仁政必自經(jīng)界始。經(jīng)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jīng)界。經(jīng)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滕文公上》)

這種“平”、“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避免貧富懸殊、而造成社會的不和諧,所以孟子總是要求不僅“制民之產(chǎn)”,而且至少得保證“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兇年免于死亡”,甚至“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這在那樣低下的生產(chǎn)力條件下其實是非常難得的生活水平)(《梁惠王上》);但另一方面,這也絕不是平均主義,而是追求一種恰當?shù)摹安町惡椭C”。例如:

子產(chǎn)聽鄭國之政,以其乘輿濟人于溱、洧。孟子曰:“惠而不知為政,歲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民未病涉也。君子平其政,行辟人可也;焉得人人而濟之?故為政者,每人而悅之,日亦不足矣?!?《離婁下》)

這就是說,追求社會公平并不意味著平均主義。歷史告訴我們,甚至在所謂“原始共產(chǎn)主義”社會中,人類社會也從來沒有實現(xiàn)過絕對的平均主義。這是因為:一個社會只要存在著制度規(guī)范、即“禮”,那就意味著“別異”、“和而不同”;否則,絕對的平均就意味著無序化的“渾沌”,那就不成其為“社會”了。

六、正義與適宜:正義原則中的適宜性原則

但是,僅有正當性原則是不夠的,還須有適宜性原則(Principle

of Fitness)。這是因為,生活實情告訴我們:由于時空條件的不同,同樣的愛而利之,須得通過不同的制度規(guī)范形式才能實現(xiàn)。所以,孟子所謂“義”的第二層基本含義就是“宜”,指涉的是正義原則中的適宜性原則。

眾所周知,孔子提出了“禮”有“損益”的主張(《論語·為政》);對此,孟子的理解就是:“孔子曰:‘唐虞禪,夏后、殷、周繼,其義一也?!?《萬章上》)這就是說,三代的禮制是不同的,而其所以不同,在于所根據(jù)的正義原則卻是一致的。這就產(chǎn)生一個問題:同一的正義原則,怎么導向了不同的制度設計呢?這里的關鍵也就是適宜性的問題。

所以,孟子有一句很著名的話:“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離婁下》)對于人們通常強調(diào)的“言必信,行必果”這樣的行為規(guī)范,孟子認為未必總要遵守,關鍵在于視其在具體的生活情境中的義與不義、亦即宜與不宜。《孟子》里有一段著名的對話: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quán)也。”(《離婁上》)

人們通常從“經(jīng)”與“權(quán)”的角度來理解這段話,這其實是大錯特錯的。孟子那里,其實并沒有與“權(quán)”相對的“經(jīng)”的概念。整部《孟子》書中只有一處“經(jīng)”字的用法與此問題相關,但其意義卻恰恰與后來人們通常的理解相反:

孔子曰:“惡似而非者:惡莠,恐其亂苗也;惡佞,恐其亂義也;惡利口,恐其亂信也;惡鄭聲,恐其亂樂也;惡紫,恐其亂朱也;惡鄉(xiāng)原,恐其亂德也?!本臃唇?jīng)而已矣。經(jīng)正,則庶民興;庶民興,斯無邪慝矣。(《盡心下》)

非常明顯,孟子在這里所謂“經(jīng)”,是指的孔子提到的“義”、“信”、“樂”、“德”,而且首先是“義”。上文的討論也已表明,就“義→禮”關系看,“經(jīng)”恰恰并不是禮、而是義。因此,作為行為規(guī)范之禮的“男女授受不親”并不是“經(jīng)”,而是可以、有時還是應該、甚至必須加以突破的東西;“嫂溺援之以手”所依據(jù)的恰恰是“仁義”、也就是“經(jīng)”。換句話說,在孟子這里,“權(quán)”并不是與“經(jīng)”相反的東西,倒恰恰是“經(jīng)”的體現(xiàn)。這種“權(quán)”又叫做“權(quán)宜”,這里的關鍵就在于“宜”,亦即正義原則中的適宜性原則。

所以,朱熹在解釋孟子之說“執(zhí)中無權(quán)猶執(zhí)一也”(《盡心上》)時指出:“道之所貴者中,中之所貴者權(quán)。”(《孟子集注·盡心上》)朱熹這個說法可能出乎許多人的意料,但卻是非常中肯的:道之所貴者權(quán)。這是因為,正如朱熹所說:“執(zhí)中為無權(quán),則膠于一定之中而不知變,是亦執(zhí)一而已矣”;“執(zhí)中者害于時中,皆舉一而廢百者也”;并且引楊氏說:“禹稷三過其門而不入,茍不當其可,則與墨子無異;顏子在陋巷,不改其樂,茍不當其可,則與楊氏無異”。由此可見,“權(quán)”作為“時中”,并非現(xiàn)今通常語義上的“權(quán)宜之計”,倒恰恰是正義原則中的適宜性原則、也就是“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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