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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精致的正義論體系──《正義論》譯者前言

羅爾斯理論的另一個特點是:在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表現(xiàn)出一種試圖達到全面和綜合的傾向,從而使他的理論具有巨大的理論上的伸縮余地和回旋空間,以致具有相當不同傾向的理論家都能從他的著作中各取所需地找到證明自己觀點的材料或抨擊的對象。他的正義論既可以滿足那些仍緬懷和執(zhí)著于構造某種一般正義理論的人的思辨興趣,又可以為那些焦灼地面對社會現(xiàn)實中的嚴重不正義而絞盡腦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論根據(jù)或啟發(fā);既可以說通過強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平等主義傾向和展示社會的理想狀態(tài),主張"公民不服從"的某種合理性,而為抵制和反對政府政策的左派提供了某種支持,又可以說通過強調設計社會基本結構要考慮到的穩(wěn)定性和可行性,而為政府和保守派做出了某些辨護和建議。無庸諱言,他是試圖為他所處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一個合適的、能最廣泛地為人接受的道德基礎;他試圖發(fā)掘這一社會的活力,建立這一社會的良性循環(huán);他直率地承認,他的正義論要通過一種反復比較、互相修正,達到與這一社會所流行的、人們所考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接近一致的狀態(tài),并且把這種"反思的平衡"作為證明他的正義論的一種方式。

當然,使羅爾斯的正義論產生巨大影響的最重要原因,還是他所提出的基本觀點的具體內容和理論深度,這正是我們下面所要涉及的。

"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在亞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為。然而,在近現(xiàn)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地被專門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作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則更明確地規(guī)定,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他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秉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自我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對象。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通過調節(jié)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fā)點方面的不平等,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于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

為此,羅爾斯通過進一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在此,契約的目標并非是選擇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進入某一特定的社會,而是選擇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正義原則)。羅爾斯的契約論是完全與社會歷史分開的。他認為,訂立契約的"原則狀態(tài)"(original position)純粹是一假設的狀態(tài),一種思辨的設計,對它可以有各種旨在引出不同結論的不同解釋;我們可以合理地設置原初狀態(tài)的條件,使一個人任何時候都能進入這種假設狀態(tài),模擬各方進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對正義原則的選擇。這些選擇是在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進行的。原初狀態(tài)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關社會理論的一般知識,不知道任何有關個人和所處社會的特殊信息。這時,各方運用游戲理論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規(guī)則"(maximin rule)是恰當?shù)?,即選擇那種其最壞結果相比于其它選擇對象的最壞結果來說是最好結果的選擇對象。這樣,這一規(guī)則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義的選擇對象,因為功利主義在產生最大利益總額(或平均數(shù))的前提下容許對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嚴重侵犯。羅爾斯認為:各方將選擇的原則是處在一種"詞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個原則優(yōu)先于第二個原則,而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又優(yōu)先于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謂"公平的正義"即意味著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tài)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說,意味著社會合作條件是在公平的條件下一致同意的,所達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約,所產生的也將是一公平的結果。羅爾斯的正義論確實具有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

以上只是對羅爾斯正義論的一個極其簡略的勾畫,為了使讀者對這一正義論的最主要觀念獲得一個大概的印象。具體說來,這一正義論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對原初狀態(tài)的解釋和對其間要選擇的正義原則的概述,一是對實際選擇正義原則的論證。

我們先扼要地闡述認為在原初狀態(tài)中將被各方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內容。羅爾斯認為,這兩個正義原則是一個更一般的正義觀的一個專門方面,這個一般的正義觀是是:

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或者說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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