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未休補3倍工資

  帶薪年休一直是一塊誘人的蛋糕,怎樣落實卻讓相關(guān)部門傷透了腦筋。經(jīng)過了整整大半年的征求各方意見,《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貫徹實施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終于在日前出臺了。

  昨天,記者從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見到了這一《意見》,其中的一些細化條款還是大家比較關(guān)心的,如要求企業(yè)保證職工的帶薪年假權(quán)益,對于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可跨年安排補休或者按照職工日工資2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等等。

  省勞動廳勞動工資處陳秀慶告訴記者,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應該嚴格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號令《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科學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確保所有職工都能夠享受年休假權(quán)利。

  帶薪年假天數(shù)累計計算

  《意見》明確了職工享受帶薪年假的天數(shù),是根據(jù)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來計算的,即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和職工本人檔案材料,準確計算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對于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jīng)用人單位調(diào)查核實后,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對于連續(xù)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

  陳處長還明確指出,如果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還有一種辦法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即未休年假者可獲得3倍工資。

  用于計算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應當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資(不含加班加點工資)進行計算,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合同期滿,年休也可順延

  另外,《意見》還明確指出,如果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guān)系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xù)。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guī)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yè)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陳處長還告訴記者,要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quán),不僅要靠企業(yè)自覺,更要靠政府監(jiān)管。休假權(quán)是行政法規(guī)明確的一項社會保障權(quán)利,這項權(quán)利的義務人不是國家機關(guān),而是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兌現(xiàn)休假權(quán),職工完全可以向政府部門投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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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薪休假制度是熱愛生活的法國人最早創(chuàng)立的。在國外,休假早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德國政府對不休假的個人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以此鼓勵人們休假;芬蘭政府則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額外津貼,以保證他們有足夠的錢外出旅行或消費,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枯坐度過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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