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法律常識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部分組成。

  其中,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

  年終獎遲發(fā)屬于侵權

  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推遲年終獎的發(fā)放,無異于欠薪。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fā)年終獎的企業(yè)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按照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

  年終給員工的驚喜都屬于年終獎嗎

  據(jù)《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所以年終獎只能以貨幣的形式進行發(fā)放。不難看出:組織旅游、組織專業(yè)培訓、派發(fā)股權這三種激勵方式沒有采用貨幣的形式,按股票分紅的激勵方式只與勞動者的投資有關,而與勞動者的勞動無關,所以只有“雙薪”、“旅游費”、“年終獎金”、“專業(yè)培訓費”這四種屬于年終獎。

  辭職員工照樣可拿年終獎

  勞動報酬的分配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做滿一年就應該與未離職員工一樣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在過去的一年中,離職的員工同其他依舊在職并拿到了年終獎的同事一樣提供了勞動,為企業(yè)作出了貢獻,雖與企業(yè)終止了勞動關系,但其已經付出的辛勤勞動不可一筆勾銷。如果單位拒不發(fā)放年終獎,即是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行為,不但要補發(fā)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同時還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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