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有權不任性

作 者:鄧海建 來 源:解放網(wǎng)發(fā)表日期:2015-03-06

    3月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首場新聞發(fā)布會,新聞發(fā)言人傅瑩在回答媒體有關“財政部隨意調整燃油稅”提問時表示,“稅收法定”條件已成熟,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過人大立法決定。如果這次大會能通過新修改的立法法,“今后就要加快稅收法定原則落實的步伐,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皇糧國稅,自古有之。一個公民在還不是生產(chǎn)者的時候,已經(jīng)是不折不扣的納稅人。日前,在“新供給2014年4季度宏觀經(jīng)濟形勢分析會”上,有專家表示,我國宏觀稅負水平已達36%左右,在國際上屬中等偏高水平。其實,稅負高低,或者稅感苦樂,既在于繳納了多少比例,還在于遵循了怎樣的程序正義。電影《讓子彈飛》中“鵝城式收稅大法”,結果上表現(xiàn)為寅吃卯糧,恰在于程序上的無法無畏。

  稅收法定,看起來是個高大上的概念,但其實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譬如去年底,受國際原油市場影響,國內(nèi)成品油價格連番跳水,于是在12月的兩個降價窗口,有關部門兩度提高燃油稅。權力部門的做法,當然是合法的。因為,我國現(xiàn)行的有效稅種18個,只有3個實體稅的立法權在人大(即企業(yè)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而其他15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由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這些稅收的行政立法,是“1985年全國人大給國務院的授權,當時是出于改革和發(fā)展的需要”。不過,世易時移,“依條例征稅”等過于自由的征稅權,消解了稅收穩(wěn)定性與依法征稅的底線。如果稅收法定原則重新歸位,起碼“一月兩加燃油稅”的現(xiàn)象估計再難重演。

  事實上,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都提到了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所謂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說當下“稅收法定的條件已逐漸成熟”,起碼有兩個理由:一則,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強總理明確提出:“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只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才能既不至于為了招商引資而將“稅收優(yōu)惠”視為最后的王牌,也不至于在征稅問題上朝令夕改、無法尋找到穩(wěn)定稅基。簡言之,一旦稅收必須經(jīng)由人大立法決定,那么,要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征或調整稅種與稅率,所需的立法程序就會改變,部門利益和政府權力擴張,都將受到掣肘。

  二則,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依法納稅”和“依法征收”應該是和諧共生的兩個層面。如果征稅不能“依法”,納稅的合法性就就容易遭到質疑。再說,征稅太隨意,人民對稅收就難有敬畏感。今后,稅收法定原則重新歸位,由人民選出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稅收法律,彰顯的是“稅權歸于人民”的基本理念。這既有利于培厚納稅人對稅收的認同感,也是對程序正義的捍衛(wèi),是國家現(xiàn)代治理能力的體現(xiàn)。此外,因為稅收法定,企業(yè)也好、個人也罷,經(jīng)營規(guī)劃或財產(chǎn)安全,都將變得更有預期性,更利于永續(xù)發(fā)展。

  眼下,公眾對稅收法定原則的關注,可能還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全面落實”之前,個別部門會不會搞突襲、玩投機。各種“稅收暫行條例”還不少,依法征收之路還很漫長,如何防止部門利益“渾水摸魚”,人大必須要有這個警惕。二是在“全面落實”的過程中,人大還得加大立法監(jiān)督與審查工作,看看有多少不合規(guī)、不合理的征稅制度,有悖于法定原則,需要及時清理、嚴肅懲戒。

  全國人大對全面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給出了時間表,作出了莊嚴承諾,這是一個可喜的信號—征稅不任性,權力才會更謙抑,稅收才會更公平。

本文關鍵字:稅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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