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領域的注冊會計師與律師

作 者:張翔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fā)表日期:2016-10-10

    中國會計視野訊:某人擁有注冊會計師(CPA)和律師雙重身份,當被問及何以為生時,他回答說“做稅務業(yè)務”。

    Becker &Poliakoff律師事務所的業(yè)務涉及稅務和訴訟,該事務所股東詹姆斯·馬洪(James Mahon)認為,上述說法是可以理解的。

    他解釋到:“在稅務領域,會計師與律師之間的界限可能是模糊不清的。一些律師也會進行納稅申報,而很多會計師幫助客戶調整業(yè)務交易結構以便獲得最大的稅收優(yōu)惠。”

    馬洪指出,由于兩種職業(yè)之間存在相互影響,即便在兩種職業(yè)并不交叉的領域,會計師常常忍不住想要代表客戶行事,而這樣做對于會計師和客戶而言都是危險的。他說:“盡管律師和會計師二者都可以在稅收領域執(zhí)業(yè),但有一些事情更適合于CPA來做,尤其是在納稅申報領域,所以就讓CPA來完成吧。”

    馬洪表示:“在某些領域中,這種劃分有利于會計職業(yè)。例如,在為客戶準備納稅申報時,律師往往沒有意識到一旦作為報稅服務者簽名,他們在報稅披露事項上就放棄了律師——委托人特權。此外,在客戶申請銀行貸款或開展業(yè)務銷售的過程,如果律師為客戶編寫了預計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那么,他們也將碰到類似的棄權問題。”

    他指出:“一旦你開啟了某個事項的特權,那么權利放棄就成定局。這一事項涉及聯(lián)邦法律,而納稅申報屬于聯(lián)邦管轄事務。此外,美國的大多數州遵循一般規(guī)則。‘律師只做律師業(yè)務,而由CPA來完成納稅申報的實際編寫和簽字工作’是一個更好的方案。如果客戶就一個稅務事項求助于稅務律師,那么將形成法律意見。如果此時律師再為客戶納稅申報,那么,這個緩沖區(qū)就將消失,而這是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最好還是由CPA完成納稅申報工作吧。”

    模糊的界限

    馬洪表示,在其他一些領域中,會計師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必須小心謹慎。

    他說:“當法律與會計之間的界限模糊時,會計師可能會碰到麻煩,給他們的客戶帶來傷害。一個顯而易見的情況是,會計師發(fā)現(xiàn)以前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漏報了大筆收入或可扣除費用的申報數額不準確。甚至在一些情況下,即使出現(xiàn)的錯誤可被解讀為無辜的錯誤,但也需要轉交給律師處理。此時,會計師將面臨一種誘惑,即試圖通過迅速修改和提交納稅申報資料來扭轉局面,但是這樣做可能也是危險的。修改納稅申報資料也就相當于納稅人承認之前的納稅申報資料存在收入或費用誤報。這會讓納稅人進一步陷入到納稅申報資料(涉及到損益表、扣除額和應納稅額)的修改之中。”

    稅法法典第7201章所涉及的逃稅的第一個要素就是納稅申報時漏報收入或提出沒有事實依據的抵扣,馬洪指出:“如果你一開始就遭遇了逃稅的第一個要素,那么,隨后就會涉及一個完全不同的領域,而這屬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在過去的75年,美國國稅局(IRS)設置了一個非正式的流程,如果你補報了遺漏的收入,他們通常選擇不起訴你,但是這一領域應該由律師來處理,而不是交給會計師。”

    他假設到:“例如,通過查看納稅人的存款賬戶信息以及發(fā)現(xiàn)了并非來自Paychex的存款,會計師事務所發(fā)現(xiàn)納稅人漏報了35,000美元的收入。會計師最直接的想法是修改納稅申報資料,補報這筆收入,但我擔心的是這可能只是問題的前兆。納稅人漏報的收入總額實際上可能是100,000美元,而不是35,000美元。這需要展開法務分析。”

    將該事項轉交給專注于稅收爭議領域的律師,客戶得到了保護,不會因為不夠成熟的修改而招致不利后果。馬洪表示:“一個具備稅收爭議處理能力的律師,聘請法務會計師并與其攜手合作,以便保留律師——委托人特權,能夠開展必要的調查。他們需要決定收入是否存在漏報以及實際漏報數額有多大,或者稅收抵扣計算是否正確,抑或是否漏報其他收入,是否存在任何尚未申報的抵減扣除項目。如果律師聘請CPA為其工作,而不是為客戶工作,那么,客戶告知會計師的任何事項都可以得到會計師——客戶特權的保護。”

    馬洪建議,如果最初的納稅申報資料中存在不當抵扣,那么可采取相同的方式處理,“CPA可能發(fā)現(xiàn)盡管這些抵扣是錯誤的,但還存在其他尚未申報的抵扣項目,它們可以抵減這些錯誤抵扣。”

    優(yōu)先權事項

    稅法法典第7525章針對IRS及聯(lián)邦法院提起的非刑事訴訟,向納稅人和編制人提供了一項有限特權。它陳述到:“對于稅務咨詢而言,適用于納稅人與律師之間的溝通秘密保護同樣也應適用于納稅人與聯(lián)邦授權稅務執(zhí)業(yè)者之間的溝通,其認定如果是納稅人與律師之間展開的溝通,那么這一溝通將被視為享有特權的溝通。”根據稅法法典,“聯(lián)邦授權稅務執(zhí)業(yè)者”是指一個獲得授權可在IRS執(zhí)業(yè)的人員,其前提是他們所執(zhí)行的業(yè)務屬于“標題31下第330章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疇。”

    來自Shendell &Pollock PL律師事務所的蓋瑞·申德爾(Gary Shendell)曾是一名CPA,現(xiàn)在在法律訴訟中代表CPA進行辯護,他談到:“在調查之前的問題時,例如漏報的收入或虛增的費用,你要慎重提問。你可能會發(fā)現(xiàn)問題遠比修改納稅申報資料所揭露的問題更糟糕,構成了犯罪問題或其他更為嚴重的法律問題。這一問題成為職業(yè)責任之一,在何種程度上,會計師會揭發(fā)其客戶的不法行為。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是否求助于外部律師。你必須確定問題到底有多嚴重。”

    Becker &Poliakoff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蓋伊·諾夫(Guy Novo)認為,可能要求律師參與進來的另一種情況是因未能披露境外收入、在外國銀行開立的賬戶抑或其他資產而引發(fā)的問題。

    他說:“主管部門提供了許多自愿性信息披露項目,它們?yōu)榧{稅人提供了一個機會,可就自己未披露的收入修改納稅申報,不用擔心因此招致嚴厲的處罰,而在其他情況下,則會面臨嚴厲處罰。當你處理境外收入事項時,你還必須應付國外稅收抵免以及各種稅收協(xié)定,它們可能會影響到你的應繳稅款數額。這些協(xié)定規(guī)定了如何處置與國際交易相關的收入,并制定了規(guī)則,而這些規(guī)則通常與所在國法律界定的規(guī)則略有不同。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就是[條約]是否擁有執(zhí)行機制。”

    馬洪指出,最后,在會計師與其客戶考慮IRS可能提出的稅收狀況質疑時,會計師可以將該事項轉交給律師處理。

    他說:“從聲譽良好的稅務律師那里獲取書面的法律意見,會計師和客戶可以讓自己免受處罰。如果律師得出結論,認為客戶的稅收策略是危險的,不應該繼續(xù)執(zhí)行下去,那么這個建議會受到律師——委托人特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如果策略具有意義并獲得先例支持,那么這一觀點將為納稅人和納稅申報編制者提供保護。”

本文關鍵字:注冊會計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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