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將被嚴格適用 退房官司或更難打贏

來 源:第一財經日報發(fā)表日期:2012-02-21

        因為房地產限購、限貸以及房價回落,引發(fā)的交易糾紛正在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出的一紙通知,引起了業(yè)界的高度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fā)《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要站在維護法律嚴肅性、落實國家調控政策,以及維護經濟社會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的高度,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
  這段表述中,最受關注的莫過于“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黔林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我的理解,嚴格適用就是不用的意思。”
  所謂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發(fā)生定約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fā)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
  張黔林表示,最近幾年,隨著房地產調控的深入,限購、限貸等政策的出臺,影響了部分人的履約能力,導致不能購買房產或者購買成本過大。同時對房地產市場下行的預期,也影響了買家心態(tài),不少買家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合同。
  據(jù)北京媒體報道,2010年4月12日,北京市購房人張先生與房主宋女士簽下合同,購買其一套房屋,總價555萬元,張先生計劃貸款200萬元。同年4月17日,國務院出臺限購令。因所購房屋正是第三套房,張先生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為此,張先生起訴到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與宋女士解除合同,退還定金。去年8月,海淀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新政導致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是張先生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如果要求張先生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屬于合同情事變更。該法院一審判令雙方解除合同,宋女士返還張先生定金15萬元。
  時至今日,從2010年持續(xù)至今的房地產業(yè)宏觀調控政策愈發(fā)嚴厲,“限購”、“限貸”政策已在全國絕大部分房地產熱點城市落地,而房價在此影響之下也出現(xiàn)下行趨勢。與此相對應的是,房貸新政實施后,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該由誰承擔的糾紛在各地屢見不鮮,其中一些人以新政是情勢變更為由起訴到法院。
  北京市中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薛起堂律師認為,由房地產行業(yè)的政策變化所導致的購房者無法履行合同,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可能,“但由市場價格變動引起的,顯然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因為價格的變化是市場經濟規(guī)律決定的。”

本文關鍵字:“情事變更” 退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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