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含筆名等

作 者:劉子陽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發(fā)表日期:2017-01-11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規(guī)定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規(guī)定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jīng)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表示,對于實踐中出現(xiàn)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戶籍姓名,而是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最高法最近審結的“喬丹”案件所明確的相關標準,既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適用,也是對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準確闡明。
    司法實踐中,應當對如“邦德007”、“功夫熊貓”、“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稱或者角色名稱進行保護。規(guī)定要求,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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