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非法買賣猖獗 易滋生詐騙等刑事犯罪

作 者:盧志堅;鄧凌原; 來 源:檢察日報發(fā)表日期:2016-08-30

    8月28日,山東臨沂準大學生徐玉玉被騙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悉數(shù)落網,人們在稍感欣慰之余不禁追問:詐騙分子是如何得到我們的個人信息的?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不僅清楚地知道我們的手機號碼,在電話里直呼我們的姓名,甚至連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都一清二楚。我們怎么就成了“透明人”?

 
    記者從江蘇省檢察院案管部門獲悉,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后,江蘇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該類案件106件232人,起訴81件145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施行之日至今,江蘇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該類案件30件53人,起訴12件26人。
 
    誰泄露了我們的個人信息?

    這些本應成為個人隱私的信息是怎樣泄露出去的呢?源頭之一首先是我們自己。
 
    廢棄的火車票,包裹上的快遞單,有沒有沒作任何處理便扔掉了?商家搞的各種有獎問卷調查、辦理會員卡送積分送禮品活動,是不是大筆一揮便留下了個人資料?出門在外,會不會第一時間查找可用的網絡,連接公共場所WiFi?……不經意間,我們的個人信息就這樣神不知鬼不覺地泄露了出去。
 
    與此同時,互聯(lián)網服務商、電信運營商、銀行、中介機構、房地產公司、保險公司、快遞公司、外賣機構、淘寶賣家等各種組織機構或企業(yè)、個人都在長期經營中,逐漸形成并積累各自的用戶信息數(shù)據庫,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生日、住址、電話、銀行賬號等大量個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被動泄密”,有的則是“主動泄密”.
 
    “一些組織和個人,違反職業(yè)道德和保密義務,將這些消費者信息數(shù)據竊取后出售牟利。”南京市玄武區(qū)檢察院偵監(jiān)科科長周穎說,在警方查獲的個人信息泄露源頭中,有電信公司、快遞公司、銀行、學校、工商等部門的人員,他們利用崗位的特殊性,輕而易舉獲得了大量個人信息。
 
    近日,無錫市新吳區(qū)一家快遞公司在審查日常數(shù)據時,發(fā)現(xiàn)了一伙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內鬼”:該公司員工柏某伙同客服季某等4人利用職務之便,竊取5萬余條個人信息,出售給微商李某。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隨著實名制的普及和網絡購物、支付平臺的興起,“黑客”破解數(shù)據庫,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大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現(xiàn)象也日益猖獗。
 
    采訪中,周穎提起自己曾經辦過的一件案子: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卓某多次采用“黑客”手段,非法侵入南京某網站,獲取部分公民個人信息。
 
    周穎介紹,目前“黑客”主要采用釣魚網站、木馬、免費WiFi、惡意APP等手段竊取個人信息。此外還有一種“撞庫”技術:即利用已經獲取的用戶名、密碼,嘗試登錄各個網站,最終全憑運氣“撞”出一些可以登錄的網站。由于很多用戶喜歡使用統(tǒng)一的用戶名、密碼,“撞庫”的成功率頗高。
 
    誰在倒賣這些個人信息?

    “長期收購和出售快遞單號,全部記錄真實有效,全國地址任意發(fā),最低0.2元一單……”這是記者在搜索引擎輸入“售快遞單”后獲得的鏈接顯示。隨著快遞業(yè)的飛速發(fā)展,此類專門銷售快遞單信息的小公司遍布網絡。
 
    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已形成“源頭——中間商——非法使用人員”的交易模式。一些打包待售的客戶信息,在各大保險代理論壇上遭到了各方爭搶;在一些物業(yè)公司,業(yè)主信息也成為無本經營的“秘訣”……由于幾乎沒有門檻,販賣個人信息的從業(yè)者越來越多,有人甚至為此開設了各種“數(shù)據挖掘”“信息咨詢”公司,掛羊頭賣狗肉,專門從事公民個人信息倒賣。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檢察院刑檢科副科長王軍近日承辦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是蘇州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的負責人,2009年9月至2014年11月間,因公司廣告投放的需要,金某通過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60萬余條。
 
    金某交代,該公司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學生數(shù)據,包括姓名、班級、電話號碼等;一種是中國移動的號碼信息,包括電話號碼、話費信息等。
 
    “學生數(shù)據一部分是買來的,還有一部分是與教育機構合作時對方免費提供的;移動號碼信息是通過號段篩選出來的,還有一些是從中國移動的外包公司那里買來的。”金某稱。
 
    獲得這些信息后,金某等人除了用手機短信群發(fā)的方式投放廣告外,還將這些信息轉賣給了十多家教育機構。
 
    個人信息落入中介方后,這些“二道販子”便會通過低買高賣的方式賺取利潤。在此案中,金某等人于2009年購買了幾十萬條個人信息,花費不過四五千元;當他們轉手賣給其他教育機構時,獲利卻高達幾萬元。
 
    不法分子獲利的同時,卻給受害群眾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吨袊W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統(tǒng)計:近一年,我國網民因為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為人均133元,比去年增加9元,總體經濟損失約915億元。
 
    個人信息流向何方?

    海量的個人信息最終流向何處?采訪中,檢察官表示,購買這些信息最多的是那些“需要推銷廣告信息、出售虛假發(fā)票和垃圾信息發(fā)布源頭的人”.其中,房屋中介、裝修公司、保險公司、母嬰用品企業(yè)、廣告公司、教育培訓機構等企業(yè),是對這些個人信息趨之若鶩的核心群體。
 
    2009年3月,無錫人朱某成立了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從事中小學生課外輔導。為了招攬學生,朱某通過多種途徑發(fā)布了招生廣告。
 
    王某是一家廣告公司的二級代理,他看到該教育機構的招生廣告后,便主動前來推銷短信群發(fā)業(yè)務,并表示可以免費提供中小學生信息。
 
    朱某眼前一亮:海量的中小學生信息正是他夢寐以求的寶貴資源。于是他與王某一拍即合,大量騷擾短信就這樣發(fā)送到了中小學生家長的手機上。
 
    不過,漸漸地,王某手中的資源有些不夠用了,朱某開始尋找新的信息中介。2013年4月,徐某來到朱某的公司應聘。初試時,徐某表示,手中有10萬余條中小學生個人信息,入職后可將數(shù)據提供給公司。在這些信息的真實性被確認后,徐某成功入職。
 
    據查,徐某提供的數(shù)據中,有10萬余名在校學生的姓名、班級、家庭聯(lián)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徐某曾在5家教育機構工作過,他掌握的數(shù)據,或是從前同事處得到,或是從原工作單位電腦中私自拷貝而來。
 
    2015年7月6日,經無錫市錫山區(q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朱某、徐某因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王某因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處以罰金刑。
 
    此外,公民個人信息流向的另一個終端是不法分子,當他們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大量個人信息后,滋生盜竊、電信詐騙、綁架、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的風險也便隨之而來。
 
    今年3月,南京市玄武區(qū)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導致的詐騙案。犯罪分子謝某等人通過網絡掃號軟件獲取了一家網購商城的部分客戶身份信息,并偷偷修改了客戶的預留電話號碼,接著他們套取賬戶上的信用額度,進而提現(xiàn)。短短1個月時間,謝某等人套現(xiàn)15次,非法騙取資金數(shù)百萬元。
 
    “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大量的個人信息被泄露怎么辦?公共服務機構、市場主體對于個人信息的使用應該遵循哪些統(tǒng)一的標準和規(guī)定?信息泄露后相關追責機制如何完善?”周穎表示,要有效遏制個人信息泄露,有針對性地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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