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出臺全國首部地方改革促進條例

作 者:劉志月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 發(fā)表日期:2016-01-26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中部大省湖北勇于走在前列。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近日獲得通過,并將于3月1日起施行。
  “作為全國首部地方性改革促進法規(guī),我們試圖把立法的重點和著力點放在對改革的促進上,力求從制度設計上解決當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單位在改革中實際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會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實、不深、不細等問題,營造勇于改革、鼓勵創(chuàng)新、崇尚成功、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喬玉堂說。
  改革職責軟變硬
  如何切實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去年初將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確定為2015年度全省重大改革項目。
  喬玉堂介紹,條例旨在通過立法程序及時將湖北省委關于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主張和意圖通過立法程序轉變?yōu)槿∪嗣竦墓餐庵竞托袨橐?guī)范,充分發(fā)揮立法對全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領、推動、規(guī)范和保障作用,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xiàn)代化。
  條例開宗明義,將湖北省范圍內(nèi)的經(jīng)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等5大體制的改革與改革促進工作納入條例適用范圍,并著重強調(diào)重在以改革促進工作。
  在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鄭軍看來,明確改革組織領導機構的領導職責及各改革主體及相關公職人員的改革職責是條例的亮點之一。
  條例分別規(guī)定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專項領導機構的領導職責,市、州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以及縣(市、區(qū))有關機構的領導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等各改革主體及相關公職人員的改革職責。
  條例明確,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對全面深化改革負有總體設計、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和考核評價等職責;其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在條例實施中處于主體地位,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有利于將軟性的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通過立法變?yōu)橛残苑梢?guī)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依法履職,有利于改革工作決策的實施和改革工作的持續(xù)推進,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zhí)法、帶頭守法。”鄭軍認為。
  強壓力倒逼改革
  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基層進行差別化探索,建立與基層改革實際需要相匹配的權責體系,為基層開展改革探索提供政策咨詢和業(yè)務指導,發(fā)揮基層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
  “如何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全方位的保障與激勵機制,保障、激勵和促進改革,是條例要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guī)工作室副主任王光萍說。
  對此,條例明確規(guī)定建立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機制,立法引領、推動、規(guī)范和保障改革全過程;推進機構職能法定化、適時推進機構改革;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建立健全清單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以及信訪澄清保護機制等內(nèi)容。
  同時,條例還明確設立湖北改革獎,表彰和獎勵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條例規(guī)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應納入湖北省地方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內(nèi)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評價、任用的重要依據(jù)。“通過建立健全監(jiān)督與考核機制,對那些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濫作為的現(xiàn)象和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人形成一種強大壓力,倒逼、促進改革。”王光萍說。
  容錯護幼不赦罪
  “如何從制度設計上既保證改革方向,解除真正改革者的后顧之憂,又能使以改革為借口的行為無所遁形,顯得尤為迫切。”喬玉堂說。
  為此,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明確建立容錯免責、糾偏和責任追究機制。
  條例明確,對有關單位的改革工作存在明顯偏離改革預期目標、方向等情形的,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停止有關改革工作。
  條例明確,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權限或濫用職權,或存在抵制、阻撓、延誤改革,或拒不執(zhí)行改革決定等行為的,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依法追究其責任。
  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對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已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相關人員已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未非法牟取私利的,未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等情形的,可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此外,因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或國家政策調(diào)整等原因,導致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條例力求通過立法使該免責的免責、該糾正的糾正、該追責的追責,從而建立‘容錯護幼不赦罪’的機制,切實從根本上解決改革者的后顧之憂,持續(xù)推動改革創(chuàng)新發(fā)展。”喬玉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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