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谷歌遭法國重罰5000萬歐元

作 者:龔 鳴 來 源:人民日報發(fā)表日期:2019-01-29

   法國國家信息保護監(jiān)管機構——法國國家自由與信息委員會1月21日發(fā)布公告稱,由于谷歌未能履行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法國將對其處以5000萬歐元罰款。這是該委員會有史以來開出的最大罰單,谷歌也因此成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在歐盟生效以來第一個受罰的美國科技巨頭。

  2018年5月底,兩家歐洲非營利性隱私和數字權利組織相繼向法國國家自由與信息委員會投訴稱,谷歌在處理個人用戶數據方面采用了“強制同意”政策,其收集的數據包含大量用戶個人信息,這些信息還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用于商業(yè)廣告用途。該委員會立即啟動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谷歌在處理個人用戶數據時存在缺乏透明度、用戶獲知信息不便、廣告訂制缺乏有效的自愿原則等問題。比如,如果用戶想知道谷歌進行個性化廣告訂制或地理定位時所獲取的個人信息,需要5到6個步驟才能看到全部內容。此外,在谷歌的“個性化廣告”通知中,谷歌沒有明確列明用戶同意信息,用戶無法意識到其個人信息將會被用于谷歌公司旗下的多種服務、網站和客戶端中。
  法國國家自由與信息委員會在公告中表示,對谷歌的處罰有以下幾點考慮:第一,透明、知情以及同意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根本性原則,谷歌的違規(guī)行為嚴重,未來必須充分告知信息并獲得用戶的同意,讓用戶掌握信息主動。第二,谷歌的違規(guī)并非一次性行為,而是長期持續(xù)的。第三,谷歌服務廣泛、市場龐大而且谷歌的經濟模式建立在廣告業(yè)務之上,必須格外嚴格地遵守數據保護條例。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于2018年5月25日在歐盟全體成員國正式生效,被認為是歐盟有史以來最為嚴格的網絡數據管理法規(guī)。該條例規(guī)定了企業(yè)和公共機構收集、存儲、保護和使用用戶數據時的新標準,賦予了用戶更大的隱私保護處理權。
  該條例規(guī)定,對違規(guī)企業(yè)的罰款最高可達2000萬歐元或全年全球營業(yè)額4%,以較高者為準。據悉,2017年谷歌全球營業(yè)額約為960億歐元,意味著本次罰款僅占0.05%。“這次罰款只針對投訴的一部分,主要是廣告訂制違反了用戶同意條款。”投訴組織之一LQDN發(fā)表公告稱,希望法國國家自由與信息委員會盡快處理投訴的其他內容,根據谷歌的違規(guī)程度和時間進行“比例相當”的懲罰。
  法國《費加羅報》報道稱,谷歌正在評估這一處罰以決定后續(xù)行動,如果谷歌質疑處罰決定,將有4個月的上訴期限。谷歌還表示,用戶往往期待高標準的透明和監(jiān)管原則,谷歌一定會回應這些期待和要求。據悉,除谷歌外,蘋果、亞馬遜、領英、臉書等企業(yè)也以同樣原因在奧地利、比利時以及德國等國遭到投訴。法國《觀察者報》評論稱,這些企業(yè)正在觀望和緊張之中,谷歌受罰給它們帶來了不小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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