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利劍斬斷教育考試作弊(圖)

2007 年 09 月 05 日      蔣極峰      中國教育新聞網-中國教育報

  考試不是簡單意義上的一般性社會活動,考試直接關系到人的受教育權和發(fā)展權,關系到人的前途與命運。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公正,考試需要立法,通過立法懲治考試作弊是法制社會的必然選擇。
    

用法律利劍斬斷教育考試作弊


   今年是恢復高考制度 30 周年, 30 年的高考為國家培養(yǎng)了大量人才,這些人才遍布各行各業(yè),為現(xiàn)代化建設發(fā)揮了極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高考中作弊的行為也時有發(fā)生。考試作弊的形式已由個人行為發(fā)展為有組織的團伙行為或多環(huán)節(jié)協(xié)作的群體行為。考試作弊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秩序,破壞了考試的公信力,破壞了社會公平公正,已經到了必須立法嚴懲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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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嚴懲考試作弊,維護絕大多數考生權益。周良攝


     當前考試作弊呈現(xiàn)五個新特點

  近幾年高考作弊之風有蔓延之勢,其突出特點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是作弊形式多樣化。以前人們談到考試作弊,一般認為是考生在考場內夾帶紙條或者同場考生之間相互傳遞抄襲?,F(xiàn)在不同了,從近年查處的高考作弊案件看,作弊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從傳統(tǒng)的攜帶紙條、抄襲、替考等形式發(fā)展到考場內外相互勾結,盜竊試題,通過現(xiàn)代通信工具手機、無線耳機傳送答案作弊,作弊形式花樣繁多,令考務管理人員防不勝防。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xiàn)了有組織的作弊中介,他們傳授作弊方法,提供作弊工具,聯(lián)絡作弊對象,竊取、出賣考試信息。

  二是作弊手段科技化。現(xiàn)在的作弊手段已經發(fā)展到利用手機、電子詞典、對講機、針孔攝像機、無線耳機等高科技設備。還有的采用作弊眼鏡、作弊筆、作弊表、錢包接收器等進行作弊,各種作弊工具讓人瞠目結舌。

  三是作弊人員團伙化。高考作弊團伙化是近幾年出現(xiàn)的新現(xiàn)象,已經由個體行為逐步演化為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作弊行為。

  2004 年福建省高考共發(fā)生違紀舞弊案件 58 例,涉及考生 59 人; 2004 年河南濮陽縣高考作弊案 11 名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理; 2005 年貴州納雍縣高考作弊案,也是一個有組織、有預謀的 18 人作弊團伙所為。

  四是作弊范圍擴大化。從參與作弊的人數看, 2006 年全國高考違規(guī)考生大約超過 3000 人,可見作弊人數之多。從參與作弊的人員構成看,有教師,有在校大學生、研究生,還有社會其他人員。在一些高校,一些代考、替考的 “ 槍手 ” 竟在網上招攬 “ 生意 ” ,而且其 “ 業(yè)務范圍 ” 不斷擴大:英語等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自學考試、成人高考、職稱考試、職業(yè)資格考試,等等,更有甚者組建網站,開價收費。

  五是作弊目的金錢化。由于經濟利益驅使,導致一些利欲熏心的人鋌而走險,瞄準高考這塊凈土組織作弊。 2006 年四川省資陽市高考作弊案,預謀者通過收取作弊設備費和試題答案費,雇 “ 搶手 ” 報考竊題,實施作弊。

  法律缺位是作弊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考試作弊原因很復雜,有社會原因,也有作弊者自身原因。不同的考試,作弊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以高考為例,從社會方面看,一是人才選拔競爭加劇,就業(yè)壓力增大,唯學歷、重文憑的用人之風盛行,高等教育資源短缺,在這種狀況下一些人為了上好學校選好專業(yè),于是鋌而走險實施作弊;二是利益驅動,一些作弊的組織策劃者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滿足金錢私欲而實施作弊;三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到位,在中小學、乃至大學法制教育內容貧乏,方法呆板僵化,不能聯(lián)系社會生活實際進行法制教育,達不到強化人的法制觀念目的,人的法制意識淡薄;四是考試法制不健全,為一些人實施作弊提供了客觀條件。

  從個人方面看,一些作弊組織者和作弊考生實施作弊,主要是誠信滑坡,道德修養(yǎng)差,誠信觀念發(fā)生扭曲,認為考試是以“成績論英雄”的,只要能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由于道德的滑坡,法制的薄弱,考試作弊行為在一些地方逐漸被容忍、放縱甚至在某些環(huán)節(jié)得到支持,導致作弊有蔓延之勢。在考務人員方面,受中國“人情”社會、“人情大于法”、“法不責眾”等錯誤的社會風氣影響,使一些人為作弊者提供方便,或者卷入其中。還有一些人完全出于獲利的目的,組織參與作弊。

  從另外一個方面看,考試作弊也是一種從眾行為,由于對作弊者懲處不力,在一定范圍內形成風氣,作弊就成為人們公認的“潛規(guī)則”,于是原本不贊同作弊的人也有可能改變初衷參與到作弊的行列之中。

  在剖析以上諸多原因的同時,必須看到法律缺位是考試作弊頻發(fā)的一個重要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考試的專門法律還是空白,法規(guī)建設也不完善,對作弊人員的處理手段多停留在規(guī)章層面上,還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范。近年出現(xiàn)的高考作弊案,雖然參與作弊的當事人都受到了嚴厲處罰,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門按“違規(guī)”處理,處罰力度遠遠不夠,當事人受處罰的成本大大低于作弊收益的成本,這對企圖作弊者起不到震懾作用,作弊頻頻發(fā)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比如,高考試卷屬絕密文件,但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解密沒有法律解釋,有人進入考場并不是為了考試,而是竊取試題向外輸送,牟取暴利。這種做法完全可以定為竊取國家機密罪,本該嚴懲,但找不到法律依據,無法定罪懲處。再如,采用現(xiàn)代科技手段策劃組織作弊,是典型的擾亂社會秩序罪,應視其情節(jié)嚴加懲處,但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難以定罪。

  還有,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對考試作弊究竟如何定性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哪些考試作弊是犯罪,哪些考試作弊是違紀,考試作弊到什么程度構成犯罪,《刑法》中沒有“考試作弊”的罪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解釋,所以懲治考試作弊步履維艱。考試只有立法才能明確考試性質,規(guī)范考試行為,界定考試作弊的罪與非罪,一旦罪名成立就應依法嚴加懲處。一些考試公務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失職瀆職,情節(jié)嚴重就是失職瀆職罪,應該嚴加懲處。

  在法制社會唯有法律才是確??荚嚬降淖钪匾姆谰€。制定考試法,依法對作弊的組織、實施、器材的生產與銷售等所有的作弊行為制定出嚴厲的懲罰標準,一旦證據確鑿,就要依法打擊,數罪并罰,嚴加懲處。依法治理考試作弊不僅要防范考生,考務工作人員也是重要的防范對象??紕展ぷ魅藛T若沒盡到職責,甚至有故意失職瀆職行為,應加重處罰。遏制作弊不僅著眼于考場之內,還要關注考場之外,傳播兜售虛假考試信息,傳授培訓作弊手段方法,制造銷售作弊工具,組織參與竊題、泄題等都應屬于考試作弊。

  立法懲治作弊是法制社會的必然選擇

  中國是考試大國,考試影響大,已經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從升學深造到就業(yè)應聘,從職業(yè)資格到晉級增薪,幾乎都離不開考試??荚囈巡皇呛唵我饬x上的一般性社會活動,考試已經直接關系到人的受教育權和發(fā)展權,關系到人的前途與命運,與人們事業(yè)、生活的聯(lián)系越來越密切。鑒于考試在社會發(fā)展和人的發(fā)展中的作用,考試作弊已經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了保障人的受教育權和發(fā)展權,保障考試的公平公正,考試需要立法。通過立法懲治考試作弊是法制社會的必然選擇??荚嚪ㄒ采w各種社會考試(各級各類學校學生本校內的學業(yè)成績考試屬于教學檢測手段,不屬于考試法所規(guī)范的考試范圍之內),特別是國家以其行政行為組織實施的各類考試,要依據考試法劃分考試種類,明確考試性質,調整考試關系,規(guī)范考試行為,界定考試作弊罪與非罪以及相應的處罰標準是非常必要的。

  考試作弊不僅僅是道德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它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表現(xiàn)在作弊過程中含有“盜竊、泄漏國家機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破壞公平公正競爭”、“非法獲取不義之財”和“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各類現(xiàn)象乃至犯罪活動,這些問題僅靠道德約束是解決不了的。

  考試作弊是一種反社會行為,對社會具有破壞性的作用。首先,它破壞社會秩序,危害社會穩(wěn)定。其次,它破壞人們遵守社會規(guī)范的自覺性。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如果對它們不予懲罰或懲罰不力,就會降低違法違規(guī)風險,就會對那些遵守社會規(guī)范的成員起到誘導和誤導作用,降低人們遵守社會規(guī)范的自覺性。第三,瓦解社會的凝聚力。一個社會的發(fā)展需要人們真誠團結和合作,如果在社會活動和交往中對出現(xiàn)的欺詐等行為懲處不力,就會降低人們之間的相互信賴程度,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緊張和沖突,造成社會資源的消耗和社會的不穩(wěn)定。

  依法治考需要制定考試的基本法,通過考試基本法劃分考試類別,確定考試性質,調整考試關系,規(guī)范考試行為,界定考試作弊。在考試法的規(guī)范下修訂完善各級各類關于考試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據考試基本法,可在《刑法》中增設相應條款,將考試作弊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加大考試作弊的懲處力度。要對組織策劃考試作弊、竊取泄漏考試試題、替考代考作弊行為、團伙作弊首犯要犯、作弊中介責任人、失職瀆職公務人員予以嚴懲,對于作弊后果嚴重、手段惡劣、損害巨大、影響極壞、嚴重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重懲罰。

  依法懲治考試作弊一定要加大作弊違法的成本,按一般的法學理論,當作弊違法成本大于作弊收益成本的 5 倍時,作弊行為就會受到遏制或收斂。當作弊違法成本大于作弊收益成本 10 倍以上的時候,作弊行為基本上可以得到抑制或杜絕。相信只有在法律的威懾下考試作弊行為才會降低到最低限度。

  考試立法要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走群眾立法與專家立法相結合的路子。廣泛征集吸納人民群眾中對于考試立法的研究成果,根據考試立法的特殊性,轉變傳統(tǒng)的立法模式,鼓勵社會各界研究擬訂考試法草案作為制定考試法的參照和素材,這樣既節(jié)省時間,又有廣泛的社會基礎,相信其實用性和可行性會令人滿意。

  一個國家的強盛離不開法治,依法治考有助于社會和諧,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制定考試法,調整考試關系,規(guī)范考試行為,使考試活動走向科學化、法制化、現(xiàn)代化的軌道是營造公平公正考試環(huán)境的根本保障。 ( 內蒙古民族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   蔣極峰 )

本文關鍵字:法律 利劍 教育 考試 作弊